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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分类:
技术交流
发布时间:
201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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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1.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建设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1.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过错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2. 合同不再履行的原则

  合同一旦无效,则是自始至终无效,那么合同对当事人无任何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因此,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合同仍尚未履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需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合同则终止履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确立此原则,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以免因合同的继续履行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设实践中,应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及时发现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合同,并及时确认其无效。[注3]

  3.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重的原则

  合同无效后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行为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体现,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内的合同的无效都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然违法了,那么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主要形式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若在定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犯罪行为,则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是从整体上概括当合同无效时应对违反合同的责任人施以何种方式的处理手段,进一步需讨论的是在这些原则下责任人应承担何种具体的法律后果。

  1. 折价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然合格,符合合同相对人的实际要求,或是经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就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进行折价补偿。因修复和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责任。这是由于一方进行了实际付出履行合同,且能达到另一方的要求,则另一方也要支付相应的对价才能保持公平。

  2. 不支付工程款及发包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如果将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其质量仍然不合格,无法达到发包方的使用标准,则发包人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对于造成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中,如果发包人亦有过错,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按过错进行责任分配的方式,对合同的无效负有全部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对合同的无效负有部分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比例。

  3. 收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司法解释》的第4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收缴承包人非法所得的三种情况: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是一条关于民事制裁的措施。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并且只收缴实际取得,而非约定取得。此处的非法所得不包括违法财物。有的承包人因资质、刑事案件等原因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会拥有违法财物,则违法财物另行没收收缴,不可与违法所得“大杂烩”一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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